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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一、企业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企业职工的职工合法权益,保障企业女职工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生育试行物质帮助,均衡企业负担,保险办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企业法规,职工制定本办法。生育试行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办法企业。
第三条:职工享有生育保险,企业并从企业获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
第四条:生育保险费的生育试行筹资和支付实行社会统筹、财政监督。保险办法
二、企业生育保险待遇
第五条:女职工在生育期间,职工享有生育津贴。生育试行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第六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企业应当按月发放,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等代替。
第七条:女职工依法享受的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不得因企业增加工资、提高奖金福利待遇而克扣。
第八条:女职工在产假期间,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规定向女职工支付生育医疗费用。
第九条:女职工比较多的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女职工生育保险制度。
三、组织管理
第十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生育保险制度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当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做好生育保险工作。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四、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以上是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主要内容。该办法旨在保障企业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权益,包括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等方面的权益,同时规定了企业的责任和义务。该办法的实施,有助于提高女职工的福利待遇,促进企业的稳定和发展。
用户:jmn*** | 新疆-乌鲁木齐 | 手机:点击查看 | 2025-08-05 15:01:48 | 一般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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