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办了酒席,女方不同意领结婚证,酒席...
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的河南划生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计施细制定本实施细则。育条
第二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例实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制定人口发展规划,河南划生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省计施细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领导,育条由主要领导亲自抓计划生育工作,例实并按照省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河南划生要求,严格实行“一票否决”制度。省计施细
第四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主管计划生育工作。育条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具体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例实各级宣传、河南划生教育、省计施细科技、育条民政、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统计、农业、公安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 实行晚婚晚育的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晚婚晚育的职工适当的奖励或者照顾。具体办法由省计划生育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章 生育调节
第六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胎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的;
(二)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为独生子女的独生子女父母需要再生育的;
(三)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小组鉴定,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四)农村人口中从事农业生产的夫妻,只有一个女孩的;
(五)自2025-08-06以后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再婚的。但有多个子女的夫妻,其中的子女均未满十八周岁的除外;
(六)再婚前已有两个子女或者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或者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农村人口再生育子女的。前款所列情形并非一律由批准生育的父母负责鉴定。已经发现应当在第一个子女出生时即被确诊的第一胎病残儿父母等五种情况的,其所在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告知当事人不要生育,避孕节育,报告有关部门并按有关规定处理。有关单位违反前款规定出生的子女有效。发现有其他情况尚不宜生育的,应当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决定是否允许生育。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计划生育中的病残儿鉴定工作。在每次批准再生育前后发现新情况的,应由原审批机关按照前款规定重新作出决定。符合生育条件未办理生育证生育的,应向当地乡镇或街道办事处补办生育证。需退还社会抚养费的须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证明并收回原收缴的社会抚养费有效凭证后才能生效办理新生育证的手续可与该手续同步进行;其中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已自行怀孕或已出生的婴儿应当及时通报并配合乡镇、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处理退费事宜;依法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的地区、单位可向同级财政申请一定的专项经费并专项管理按规定使用的地区必须实行有关责任制与奖惩措施的统一实施,要达到各地的人口出生性别比逐步控制在自然平衡点左右。逐步完善社区或居委会的组织形式和相关制度建设,建立有利于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的工作机制;要积极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引导群众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要建立和完善孕情监测管理制度和妇女病普查制度;要建立和完善对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行为的监测机制;严禁利用超声诊断仪器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行为和用超声、吸引流产等医疗器械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行为,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比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违者分别按照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第77条、78条规定追究责任。符合下列特殊规定之一的人员视为独生子女:已有一个子女死亡的独生子女父母(不含因领养、寄养造成死亡的子女),经过审批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再收养的独生子女父母视为独生子女外;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一对夫妻也可视为独生子女家庭。其他人员的独生子女资格确认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他人员的独生子女资格确认部门应及时将确认结果通报所在单位及户籍所在地乡镇或街道办事处,办理独生子女证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后也可视为独生子女家庭.父母持有《光荣证》的家庭增加1人(限女方在村集体分配人口时计算),对原批准再生育的两个子女的农村夫妇持《光荣证》并再实行绝育手术后的不能申请《光荣证》,但可享受有关奖励和优待政策待遇.第七条 农村居民一对夫妻依法办理《结婚证》后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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